(2017)豫14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学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杨学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277号原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昌威、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记,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施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