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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述江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述江,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杨述江,男。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以下简称“赤北煤矿”)。负责人叶小东,男,系该煤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杨述江与被执行人赤北煤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北煤矿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权利人杨述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赤北煤矿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24万元,合计22.2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和政策等因素影响,被执行人拖欠民工工资,未正常投入生产和经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延期,本案依法中止执行。后经本院依法查询并划拨被执行人赤北煤矿负责人叶小东及其妻米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另案符正强申请执行赤北煤矿)至本院执行专户,其中将划拨的17万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杨述江领取(有领条载卷),后申请执行人杨述江以与被执行人赤北煤矿协商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之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