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岳朝军与孙继红、李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朝军,孙继红,李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30号原告:岳朝军,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孙继红,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香芝,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朝军与被告孙继红、李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