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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越诉盘锦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越,盘锦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铁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457号原告:肖越,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夏铁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夏铁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现服刑中。原告肖越与被告盘锦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肖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越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0元,减半收取3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