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刘伟、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刘伟,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海英与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