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与高占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高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系杭锦旗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高占峰,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系杭锦旗交警队职工。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高占峰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占峰的个人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已偿还76200元,后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高占峰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高占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占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也认可我院的查询结果并且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