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执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刚与史俊年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佳谷运输有限公司,孟得行,史俊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佳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44号4-1号。法定代表人:万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犹广军,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孟得行,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史俊年,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佳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俊年,孟德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史俊年,孟德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史俊年、孟德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孟得行、史俊年纳入失信被失信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41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