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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姚晓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贪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姚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葛利江。被执行人姚晓明,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姚晓明为贪污罪的(2014)台天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晓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晓明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姚晓明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姚晓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发票证实其已向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缴纳退赔赃款64134元,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姚晓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姚晓明名下有坐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柳岸花园B02幢1-16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11××06,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16第010**号),本院已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晓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晓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姚晓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