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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纪俊与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3999号原告纪俊,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景龙,长岭县东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经营者张希文,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纪俊诉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龙、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经营者张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俊诉称:2016年2月18日,我在被告流水镇旭东种苗农作物商店内购买“庆红特选999”西瓜种子18罐,每罐160元,共计2880元。我用该种子种植了1.8垧地西瓜,西瓜成熟后发现西瓜特征与“庆红特选999”包装罐标签上所描述的“庆红特选999”西瓜特征不一致。向长岭县种子监察大队报案,经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鉴定,结论是农户种植的“庆红特选999”西瓜品种的特征、特性与种子包装罐标签上所描述的西瓜品种的特征、特性不相符。我种植的西瓜上市时间应为2016年8月2日,上市价格每市斤0.21元。因为西瓜质量存在问题,无人愿意收购,我的1.8垧地西瓜只卖了7000元。被告销售带有缺陷性的西瓜种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正常产值减去卖西瓜既得收入中间的差价。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辩称:原告纪俊所述在我处���买“庆红特选999”西瓜种子,以及购买种子数量、价格、种植面积、种植时间、应上市时间及价格、实际收入数额等事实均属实,无异议。西瓜成熟后种植户反映西瓜皮厚、粉红瓤,与种子外包装上描述的皮薄、红瓤不相符。我和种植户到长岭县种子监察大队进行鉴定,经鉴定种植户种植的西瓜与种子外包装上描述的西瓜特征特性不相符。同意原告纪俊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即赔偿正常产值减去卖西瓜既得收入中间的差价,但应由西瓜种子的生产厂家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纪俊于2016年2月18日在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购买“庆红特选999”西瓜种子18罐(每罐160元),于2016年5月22日种植1.8公顷西瓜。西瓜成熟后,原告发现结出的西瓜与“庆红特选999”包装罐标签上描述的不一致,无人愿意收购。经向长岭县种子监察大队报案、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鉴定,结论为农户种植的“庆红特选999”西瓜品种与种子包装罐标签上所描述的“庆红特选999”西瓜品种的特征特性不相符。对原告陈述西瓜上市时间应为2016年8月2日,上市价格每市斤为0.21元,低价出售西瓜1.8公顷地实际收入数额为7000元等事实,被告均无异议。对原告纪俊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即赔偿正常产值减去出售西瓜既得收入中间的差价,被告亦无异议,但表示应由西瓜种子的生产厂家予以赔偿。诉讼中到当地召开座谈会调查,2016年当地西瓜每公顷产量为119000斤。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收据、信誉卡、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鉴定意见、座谈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售出的西瓜种子不符合产品说明、包装上注明的质量状况,给原告造成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纪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赔偿原告纪俊经济损失37982元(1.8垧×119000斤×0.21元-7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旭东种苗庄稼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