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胜梅、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梅,张伟,张俊,刘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梅,女,汉族,农民,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农民,1990年1月7日出生,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张俊,女,汉族,农民,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保康县。被执行人刘书洪,男,汉族,农民,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陈胜梅、张伟、张俊与被执行人刘书洪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胜梅、张伟、张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06民终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书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