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有福与郭万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福,郭万海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791号原告:马有福,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马利忠(系原告儿子),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郭万海,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马有福与被告郭万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郭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85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被同村被告家饲养的奶牛碰倒并顶伤。我先后到张北县大囫囵镇中心卫生院、张北县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经张北县公安局大囫囵镇派出所调解未果。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万海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17年2月15日10时许,我从家里往南赶牛,原告从南往回走,因下雪,且就一条路,我当时赶了十二头牛,原告路过第五头牛的时候用手拍了一下牛,之后原告就跌倒了,具体怎么倒的我也不清楚,我听见原告叫喊,就往过跑,当时牛都不动了,我就把牛赶走了,本村村民刘文会将原告搀扶回家,原告当时就去张北县××囫囵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当时我也跟着去了,经医院检查医生说原告没事,最后我们就都回家了,最后原告又去了张北县医院治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原告被被告饲养的奶牛碰伤,同日到张北县××囫囵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311.2元,2017年2月16日入住张北县医院治疗,2017年2月27日出院,期间支出医疗费9883.5元。2017年3月6日,经张北县公安局大囫囵镇派出所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饲养的奶牛将其碰伤,提供了张北县公安局大囫囵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虽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并主张原告受伤系其用手拍牛后自己跌倒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饲养的动物碰伤原告,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未能证明该损害系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的损失。对原告马有福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0194.7元,有票据及相应的病案佐证,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30元(30元/天×11天);3、营养费,根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其营养费应为3930元(30元/天×131天);4、护理费,根据医学证明,其护理费应为1100元(100元/天×11天×1人);5、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因原告居住生活在农村并从事农业行业,结合其休息4个月的医嘱,对其主张的误工费7098元(19779元/年÷365天/年×131天)予以支持;6、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但结合其治疗情况,酌情支持100元。综上,原告马有福的各项损失合计22753元(取整至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有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22753元。二、驳回原告马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郭万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翠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