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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7)闽0182民初3889号李美玉与李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玉,李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89号原告:李美玉,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秀玉,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李美玉与李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美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美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李美玉负担。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林仁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