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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龚成诉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成,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77号原告:龚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玲,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龚成诉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龚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龚成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185元,但原告龚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成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