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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高耀庭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129号之二被执行人高耀庭,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12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耀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耀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耀庭在中国银行000002481087108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