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清发、曾花珍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发,曾花珍,曾永平,熊福英,谭艳萍,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发,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曾花珍,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曾永平,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熊福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谭艳萍,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李清发、曾花珍、曾永平、熊福英、谭艳萍与李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为26000元,未执行标的款为2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清发、曾花珍、曾永平、熊福英、谭艳萍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涛审 判 员 金 毅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