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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谭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泰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任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滕州市。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晓丽、邵明真,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5)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犯罪所得7.49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山东联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春燕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