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明堂、韦贤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明堂,韦贤艳,韦贤丽,张庆仟,钟桂娥,赵丽金,张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6号申请执行人韦明堂,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韦贤艳,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韦贤丽,女,2001年4月4日出生,壮族,学生,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张庆仟,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壮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钟桂娥,女,1959年6月1日出生,壮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赵丽金,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张芸,女,2012年5月31日出生,壮族,学生,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法定代理人赵丽金,系张芸母亲。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6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庆仟等4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庆仟等4人继承张涛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6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