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忠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36228元、违约金23772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2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