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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0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赵维泽,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表人:周冠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卫安南里9号楼6门602号房产正在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待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再对本案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第5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