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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艳萍与李成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萍,李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10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崔艳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李成斌,男,汉族,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崔艳萍与李成斌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艳萍与被执行人李成斌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成斌将一台卡宴WPIAA29P汽车,车牌号京ND73**,发动机号M550163915507,车辆识别代号WPLAA29P9AL00381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崔艳萍本院(2017)黑1003民初429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40万元欠款。经申请执行人崔艳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3民初429号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五���十三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