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等39人申请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要某某,邢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郝某某,李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韩某某,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闫某,庞某某,胡某,杜某某,冯某某,于某某,郭某,史某某,常某某,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庆喜桥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2004年2月1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亲亲家园。法定代理人邢某某,女,1978年6月7��生,系刘某母亲。申请执行人要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铁道北路69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31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久福小区。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三井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久福小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新城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巨宝庄镇四十三号村。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改建路。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华路。.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六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工业区兴旺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红砂坝镇大沟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得胜堡村东街。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南城三台道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56年10月7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南城区四城洼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2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区贵苑小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6年2月11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旧城区东巨墙街电灯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5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北城区翟家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华瑞小区。申请执行人闫某,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区明珠小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19日生,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新城区友谊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生,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旧城区东巨墙街。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丽苑小区。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81年6月1日生,山西省大同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林间花语小区。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生,商都县人,住丰镇市新城区富丽华小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北城区马桥街楼房。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1954年9月5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天合小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丰镇市人,住山西省大同市东信国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四季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逸欣小区。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逸欣小区。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富丽华小区。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新区上海浦江城小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丰��市人,住丰镇市新城区久福小区。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工业区黄金苑小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三义泉镇卓素图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久福小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某某、刘某、要某某、邢某某、任某某、常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郝某某、李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闫某,赵某某,李某某,庞某某、胡某、贾某某、��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冯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郭某、史某某,赵某某与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初字1806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202号之一、(2016)丰民初字1189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29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84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96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16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15号之一、(2015)丰民初1721之一、(2015)丰民初字1720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65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93号之一、(2016)内0981民初75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204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203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69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71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28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11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38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9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201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211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208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33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92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90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32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91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13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67号之一、(2016)内0981民初362号、(2015)丰民初字1717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768号之一、(2015)丰民初字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丰国用(2008)第1607号东至政府用地(原丰镇富邦医院)、西临发展路、南临新丰大街、北至A5#及西2#商住楼用地(东西���约90.24米、南北长约100米,以实际占地为准)以及包含已经拆除的原疾控中心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丰国用(2008)第1607号东至政府用地(原丰镇富邦医院)、西临发展路、南临新丰大街、北至A5#及西2#商住楼用地(东西长约90.24米、南北长约100米,以实际占地为准)以及包含已经拆除的原疾控中心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敏审判员 尚 玮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