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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与徐美萍、张家口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徐美萍,张家口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北段。负责人:王海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腾建,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徐美萍,女,汉族,1970年6月3年出生,住被告:张家口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新村路南市场。法定代表人:龙在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诉被告徐美萍、张家口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仲平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何 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