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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威海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亮,男,现住山东省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亮(2016)鲁1002民初2278号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房管局及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限制限制高消费,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