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吉福、石增青、周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吉福,石增青,周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吉福,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潘家河村。被执行人:石增青,女,1973年1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潘家河村。被执行人:周福财,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潘家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吉福、石增青、周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