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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来宝与天津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宝,天津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076号原告:赵来宝,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友林,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华,该公司工程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该公司技术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宝诉被告天津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来宝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来宝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来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来宝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