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喜忠、韩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忠,韩夺,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忠,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现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韩夺,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8号南湖聚宝苑1层商场5号、2层商场5号。法定代表人韩夺,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春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喜忠与被执行人韩夺、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网查所得的反馈结果表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