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学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学岭,王兰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5号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新区南湖路8号利民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葛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杨圩路。法定代表人:田学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学岭,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兰英,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学岭、王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84元减半收取15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其宝代理审判员 严 庆代理审判员 李霄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