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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学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学岭,王兰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5号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新区南湖路8号利民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葛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杨圩路。法定代表人:田学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学岭,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兰英,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田学岭、王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84元减半收取15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其宝代理审判员  严 庆代理审判员  李霄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