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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门某某,林某某,周某某,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资产评估师,住锦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门某某,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林某某,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被告周某某,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告佟某某,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佟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