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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铁华与刘晓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华,刘晓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70号原告:王铁华,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晓寒,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吉林市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华诉被告刘晓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王洪博到庭自称为王铁华之子,王铁华于2015年9月份被诊断老年痴呆,其为王铁华法定监护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及委托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李全胜、高宏明均是高洪博行为。本院认为,王洪博未向本院提供王铁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为王铁华的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故本院无法认定王洪博系王铁华的法定代理人。因王铁华本人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无法认定王铁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王洪博系王铁华的法定代理人,故王洪博以王铁华法定代理人身份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博以原告王铁华名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退回王洪博,保全费5000元由王洪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