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712号原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营者:刘雷,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海英,男,4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诉被告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亮霸灯具家具城负担。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萨仁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