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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赡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陈某某,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709号原告陈某某,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丙,男。被告陈某丁,女性,汉族,成年人,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注泔镇周张村周家组,农民。系两原告长女。被告陈某乙,女性,汉族,成年人,陕西省乾县人,住礼泉县石潭镇夏侯村三组,农民。系两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未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靖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