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宕昌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单案由:离婚纠纷签发人:字号:(2017)甘1223民初292号庭长审签字:承办庭:哈达铺人民法庭文书制作人:马芸案件主办人:马芸校对:余江玮签发日期:文 书 正 文 如 下 甘 肃 省 宕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292号原告:李某,住甘肃省岷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现年52岁,系岷县锁龙九年制学校教师,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2月22日生儿子王梓轩,有了孩子后,被告经常给原告施以冷暴力,在外打工挣得钱也从不给原告母子1分钱,原告于2017年正月初一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是经过三年多的自由恋爱之后结为夫妻,感情基础好,虽然也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但还没到离婚的地步。即使我二人离婚,孩子也应当由被告抚养,被告工作稳定,收入足以养活家人,对孩子成长有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关心原告和孩子至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由于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已三年多,生育有1个儿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积极主动的改善和修补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关心妻子和儿子至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主张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江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