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周文喜申请执行根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喜,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文喜,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根山,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56号周文喜申请执行根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根山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根山的草蓄平衡款账户,于2017年5月13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8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拟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