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432���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冬顺、尹星星等与李双福、曹双秀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双福,曹双秀,李叶霞,李立霞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双福,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双秀,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叶霞,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立霞,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冬顺,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星星,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某1,男,200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李双福、曹双秀、李叶霞、李立霞因与被申请人尹冬顺、尹星星、尹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双福、曹双秀、李某2、李某1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李双福、曹双秀夫妻生育二女李某1、李某2,再审申请人李双福继父业取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其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人无权侵占和作为析产分割。再审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尹冬顺于2003年4月14日结婚后,生育双胞胎一子一女尹某1、尹某2。2006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尹冬顺将户口迁入前晋祠村719号,一审判决仅凭(2015)邢开民初字第915号判决上的对王建军的询问笔录,就认定被申请人尹冬顺系男到女家落户存在重大过错。二审予以维持明显欠妥。请求:撤销(2016)冀05民终28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尹冬顺系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其与尹星星、尹某1均是再审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事实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一、二审判决在各方对为家庭共有财产所做的贡献的基础上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的分割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双福、曹双秀、李某2、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双福、曹双秀、李某2、李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