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日侠与赵春华、赵晓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侠,赵春凤,赵春华,赵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80号申请人刘月侠。申请人赵春凤。被执行人赵春华。被执行人赵晓军。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