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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达然与何云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达然,何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10号申请人杨达然,女,1997年5月22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何云兰,女,1991年8月10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杨达然与被执行人何云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云兰主动支付申请人杨达然补偿款6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刘柱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