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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克其劳与哈斯牧仁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7810052414、乌敦其其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哈斯牧仁公民,乌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767号申请人孟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1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哈斯牧仁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乌敦其其格,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孟某申请执行哈斯牧仁、乌东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孟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债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震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