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振民与马彩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民,马彩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61号原告:韩振民,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马彩佟,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韩振民与被告马彩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韩振民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振民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振民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人民陪审员 闫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