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号移送执行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桂平市光明西路四号。被执行人:阮少辉,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阮少辉缴纳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阮少辉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