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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号移送执行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桂平市光明西路四号。被执行人:阮少辉,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阮少辉缴纳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阮少辉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