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龙,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郑小芬,王岳芳,常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镇东商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8779577-X。法定代表人:徐万福,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9321103-4。法定代表人:常伟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后凌湖,组织机构代码60967028-2。法定代表人:王建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小芬,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岳芳,男,192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常伟生,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龙、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郑小芬、王岳芳、常伟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龙、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郑小芬、王岳芳、常伟生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