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712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益。被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凡。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泰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0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