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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金增与马桂玲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桂玲,高金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桂玲,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金增,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再审申请人马桂玲因与被申请人高金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桂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错误,导致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被申请人提交的《建房承包合同》一已被双方协议解除,其提交的《建房承包合同》三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建房承包合同》二内容一致。但二审法院将已解除的《建房承包合同》一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错误;2、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错误,被申请人都承认须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却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非建筑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不应对质量承担责任。3、无视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完成工程量的50%错误。4、认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图纸及施工资料,应承担过错责任极其错误。请求:撤销(2016)冀08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2015)丰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房承包合同》约定了由再审申请人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申请人仅提供清包工,承包价格每平米470元,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360平方米。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完工了180平方米。即使房建筑存在有不符合约定的的部分,但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施工的房屋系质量不合格建筑,故再审申请人仍应按被申请人实际完工部分支付施工款。马桂玲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桂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