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银川兴吉昌物业与温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85号申请人: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兵。被执行人:温富,男,汉族,70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1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