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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德英与曾国祥、上海申鄂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英,曾国祥,上海申鄂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056号原告周德英,女,1941年3月1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曾国祥,男,1964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上海申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鄂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A-292。法定代表人洪祖周,申鄂公司董事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中山南路969号17楼。法定代表人杨桦,保险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英与被告曾国祥、申鄂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德英负担。审 判 长  史友军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人民陪审员  彭龙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洪晓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