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植苹与胡秀云、杨云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植苹,胡秀云,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植苹,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胡秀云,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云,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杨植苹与胡秀云、杨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