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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秀莲、陈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莲,陈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邓秀莲,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壮族,无职业,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陈淑斌,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壮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广西靖西市,现住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邓秀莲与被执行人陈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淑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秀莲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9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