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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城法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青红与王秀兰、曹辉、曹俊伟(又名曹大为)、怀仁县侨乡小学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青红,王秀兰,曹辉,曹俊伟,怀仁县侨乡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城法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苏青红,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曹辉,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曹俊伟(又名曹大为),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怀仁县侨乡小学,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怀义街侨乡园。法定代表人王秀兰,系该学校校长。本院执行苏青红与王秀兰、曹辉、曹俊伟、怀仁县侨乡小学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秀兰、曹辉、曹俊伟、怀仁县侨乡小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曹俊伟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南环路南侧复地御澜湾B8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和北京市大兴区旧宫3号地C-11、C-14地块公建混合住宅、二类居住用地项目2号住宅17层2单元-1701号房产;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2号及2号院14幢-1层286(地下车位)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已向其送达了评估报告,现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俊伟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大同市南环路南侧复地御澜湾B8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和北京市大兴区旧宫3号地C-11、C-14地块公建混合住宅、二类居住用地项目2号住宅17层2单元-1701号房产;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2号及2号院14幢-1层286(地下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