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红与谭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佑林,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廊桥水岸**号17-2,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40929341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上诉人谭佑林因与被上诉人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谭佑林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佑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山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