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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丽秋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秋,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597号原告:叶丽秋,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负责人:叶云铁,组长。原告叶丽秋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丽秋与被告新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叶云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丽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判令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向叶丽秋支付土地补偿费5198元。事实和理由:叶丽秋是新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从出生以来就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006年9月18日,建阳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启动区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征用了小组的土地,征地单位按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由小组按分配人数制表发放给村民。2006年2月13日,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方案,讨论决定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并通过已婚外嫁的不享有分配权的提议。叶丽秋在2001年9月10日与南平市建阳区居民黄伟宏登记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出,仍然在被告处生产生活、参加社会保险、选举和公益活动,承担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仍然具有小组成员资格。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却以叶丽秋系外嫁女为由,不分配土地补偿费。叶丽秋多次向小组提出异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获解决。2017年1月25日,小组分配原机砖厂的土地补偿费,作出《分配各户人口确认表》,确定每个人口分配5198元。叶丽秋家庭人口二人,即叶丽秋和叶丽秋母亲林碧玲,小组只分配给林碧玲一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新村第一村民小组辩称,不同意分配给原告,分配方案是小组开会大家讨论通过。2006年以来,小组已经分过好几次的款项,叶丽秋从未提出要求分配,因其是外嫁女,在组里就算寄户,按村规民约叶丽秋不能参与分配,医保社保是其自己交的,请求驳回叶丽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无异议: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第一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新村一组原机砖厂征收款平均分配各户人员名单确认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丽秋的父母亲均系新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自出生叶丽秋户籍登记在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并居住生活在该组。2001年9月10日,叶丽秋与南平市建阳区西桥社区居民黄伟宏登记结婚,但户籍未迁出。2006年2月13日,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分配集体补偿费和林地制定分配方案,并说明今后有关分配集体财产以本方案为准。2017年1月间,政府征收新村第一村民小组机砖厂并支付征地补偿款。同月25日,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制作《新村一组原机砖厂征收款平均分配各户人员名单确认表》,将叶丽秋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同年3月4日,新村第一村民小组每位村民人均分得原机砖厂征收补偿款5200元。另查明,2006年9月18日,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潭政综[2006]175号文件即《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童游街道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本院认为,当事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取决于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叶丽秋原始取得新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叶丽秋虽外嫁城镇居民但其户籍尚在新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加入城镇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具备新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在获得土地补偿费之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叶丽秋应享有同等获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因此叶丽秋主张要求新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机砖厂征地补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叶丽秋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时新村第一村民小组对机砖厂征地补偿款数额的确认,故对叶丽秋的诉请,予以支持。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生活的基本保障,作为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征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其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叶丽秋土地补偿费5198元。如果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