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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和瑞华与被执行人张福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瑞华,张福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和瑞华,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洛阳凯迈测控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张福麟,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执字第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龙 更多数据: